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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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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徵收、徵收、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收、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收、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收、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第四,被徵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徵地;第五,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為了有效控制徵收、徵用土地的數量和防止侵害被徵收、徵用地單位的利益,《土地管理法》從法律上加強了徵收、徵收、徵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徵地審批權。實行徵收、徵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分別規定如下:

1、國務院的批准權: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佔用的耕地。將所有佔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准,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專案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基本農田。對於一些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並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佔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准權縮小了一半。這裡不包括同時徵收、徵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收、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2、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案,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專案。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專案,也包括了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專案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專案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徵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裡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3、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擴張佔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鎮建設擴張佔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專案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4、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准的許可權:

(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非法徵收、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收、徵用、佔用的;導致耕地大量荒蕪或者毀壞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