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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窩藏、包庇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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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窩藏、包庇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一、認定窩藏、包庇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認定窩藏、包庇罪後會被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處罰。

1、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於一定的處所,至於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佔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於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在當代的社會,若存在窩藏包庇行為按照《刑法》第310條當中的規定是需要對此作出一定的處罰的,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一種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必依然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罰。情節一般的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