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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司機方向盤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15K)

奪司機方向盤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奪司機方向盤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物件,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實施這種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如為報復洩憤而駕駛汽車向人群衝撞,為防盜而私架電網等。不論行為人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基於何種個人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範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2、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隨著網路的不斷髮展,對於乘客跟公交司機發生衝突釀造的悲劇大家也通過網路聽到了訊息。首先感到很悲劇,再次認為乘客的無知,這樣不但自己的生命沒有了,還帶著車裡其他乘客的生命也瞬間沒有了。不想再次發生此類悲劇,主要還是看大家的認知和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