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緩刑原判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3W)

緩刑原判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相信大家在日常的影視劇當中都有見到過,我國法院在審判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判有期徒刑幾年,緩期幾年執行的這樣一種判決。其實緩刑也是我國司法審判在審判過程當中會運用到的一種量刑制度。在下文中小編要詳細為大家介紹的法律常識是,緩刑原判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緩刑原判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按法律規定,原判刑期是指判處的拘役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二、緩刑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們可以看出緩刑的原判刑期就是指判處拘役的期限。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另外,緩刑也是針對一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執行的,在緩刑期間必須遵守國家的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