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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偽基站犯罪的辯護詞必須由律師來寫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6W)

一、關於偽基站犯罪的辯護詞必須由律師來寫嗎?

關於偽基站犯罪的辯護詞必須由律師來寫嗎?

1、偽基站犯罪的辯護詞並不是必須由律師來寫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生產、銷售偽基站怎麼判?

生產、銷售偽基站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1、《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裝置案件的意見》

第一條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2、《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單位、個人都不得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否則一旦生產、銷售的數量超過一定數量,或者是因生產、銷售“偽基站”裝置獲得的非法經營的數額達到一定標準,那麼實施“偽基站”裝置生產、銷售行為的人,可能會因為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量刑。

生產、銷售偽基站的公民、單位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其他階段則並不強制要求律師來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