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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不退賠可以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3W)
職務侵佔不退賠可以嗎?

一、職務侵佔不退賠可以嗎?

職務侵佔需要退贓,職務侵佔罪積極退贓會減輕處罰,但是不會免於處罰。積極退贓可作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具體如何量刑要根據侵佔的數額和情節確定的刑罰。對於職務犯罪罪犯而言,採取主動退贓退賠的方式消除犯罪影響,是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並予減刑的必要條件,如認定其在改造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依法予以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職務侵佔1萬元構成犯罪嗎?

職務侵佔1萬元不構成刑事犯罪,因為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司法實務中,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職務侵佔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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