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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要求有特定目的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37K)

一、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要求有特定目的嗎?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要求有特定目的嗎?

沒有的,生產銷售假藥罪是不以要求盈利為目的的,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以立案進行偵查。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二、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時注意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的是假藥,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險,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本罪為危險犯,所謂危險犯,通俗講就是隻要具備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危險就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危害人體健康”,故只要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不需要有特定目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以發生危害社會後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該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個人和單位犯此罪時,處罰標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