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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多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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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多久判刑?

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多久判刑

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法院會在受理檢察院公訴後的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判刑原則是怎樣的?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屬於公訴案件,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才由人民法院審理,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不代表當事人一定是有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會作出無罪判決,所以,法院的審理工作不僅是量刑,得先確認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