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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刑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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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刑幾年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刑幾年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七年。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本罪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⑴前者侵害的物件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後者侵害的物件是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⑵前者是聚眾進行;後者可以是單個人進行。

⑶前者不限於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後者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三)本罪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原本屬於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本法鑑於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將其單獨規定為一罪。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兩罪的犯罪物件不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與上述兩罪的主體、客觀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區別在於上述兩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的秩序;本罪發生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破壞的是這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秩序。

所以通過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刑幾年的瞭解,那麼可以知曉造成不同後果的其對應判處結果也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情節非常嚴重的最高可以判7年的有期徒刑,因此大家在實際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樣的話才能讓自己不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