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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盜竊罪量刑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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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盜竊罪量刑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陝西省盜竊罪量刑數額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較大起點(二千元以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盜竊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兩年內盜竊三次(數額未達到較大起點)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巨大起點(四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盜竊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項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盜竊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家二級文物超過一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對於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6.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有確切證據證明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需要說明的事項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第1、2、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

(6)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遂、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7)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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