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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量刑標準數額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要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或者祕密竊取公私財物,一旦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構成了盜竊罪。
盜竊罪是以祕密的手段非法的竊取他人的財務的犯罪。對於盜竊行為的處罰,它是以數額標準來確定的。
在全國範圍內,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為一千元至三千元,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或同一省份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的不同,各自分別有具體的立案標準。
法律給出的盜竊罪量刑標準是: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但具體量刑標準應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述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盜竊罪量刑標準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