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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3W)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多的;多次盜竊、搶奪或者毀滅的;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影響國家機關聲譽的;等等。

二、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也不能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會有可能對我國公共的財產造成極大的威脅,同時也會對我國的社會經濟金融秩序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國對於這種行為是給予嚴厲的打擊的,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影響將會影響最終的有期徒刑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