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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搶劫犯罪辯護詞可以委託律師書寫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6W)

一、未成年人搶劫犯罪辯護詞可以委託律師書寫嗎?

未成年人搶劫犯罪辯護詞可以委託律師書寫嗎?

可以委託律師書寫的。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可以自己書寫也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書寫。

二、辯護的型別有哪些?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權的充分實現,法律中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式保障:

1、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2、代為委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3、受託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法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託辯護人、委託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1、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內進行選擇;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為其辯護人;

3、委託的辯護人數最多為兩人;

4、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三)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

如果在一起案件當中未成年人出發了搶劫罪的,那麼在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當事人是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的。辯護就需要提供一份辯護詞,這份辯護詞可以自己進行書寫,也可以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書寫,同時也可以委託律師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