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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未遂量刑標準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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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未遂量刑標準實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罪未遂量刑標準實是什麼?

聚眾鬥毆罪,不存在未遂形態,一旦雙方實際發生鬥毆,犯罪即為既遂。因此,只要雙方已經著手實施鬥毆行為,犯罪即為既遂,而在鬥毆前的所有行為均為預備行為。

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鬥毆未成的情形,只能發生在預備階段,故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態。因此,聚眾鬥毆如果尚在預備階段,應按聚眾鬥毆罪定罪量刑,但可以按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罪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1、聚眾鬥毆罪與因民事糾紛而發生的一般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行為的界限。

二者在互相毆鬥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質的區別。後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爭霸一方、報復他人、尋求刺激等犯罪動機,其行為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所以不能以聚眾鬥毆罪定罪。

2、聚眾鬥毆罪屬於行為犯。

只要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眾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

(1)聚眾就是結夥,人數達三人以上。對鬥毆雙方均有聚眾鬥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三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鬥毆,但沒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一方,不當認定聚眾鬥毆。如沒有聚眾故意的一方造成對方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2)聚眾鬥毆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糾集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眾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在聚眾及準備鬥毆中行為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鬥毆行為,應認定為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

(3)“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數達十人左右,或者鬥毆場所涉及多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聚眾鬥毆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民憤較大的情形。

聚眾鬥毆的犯罪行為是十分惡劣的,這種行為不僅僅侵害了我國的公民的人身權益,還侵害了我國的社會秩序,給社會帶來了不良的風氣,犯罪行為人只要是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在達到立案標準的時候,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