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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詐騙罪員工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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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伙詐騙罪員工怎麼判決?

團伙詐騙罪員工怎麼判決?

團伙詐騙罪員工將會根據在共同犯罪當中所起到的作用進行三年以下或拘役的判決。詐騙團伙員工按照在詐騙案件之中起到的作用來定罪,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則屬於從犯。《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存在詐騙行為,按照《刑法》第266條當中的規定,必然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刑事處罰措施的,但是具體量刑的幅度還需要根據在犯罪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詐騙的數額來判斷,若犯罪人詐騙數額較大的,一般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