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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85K)

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是需要結合主客觀要件來綜合確定的,所謂“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並處;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在打擊黑社會的司法實踐中,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對方是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目標的組織即可,至於是否真正認識到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存在則在所不問。當然,行為人應當認識到但由於其他原因沒有認識到的,不能認定為故意,不能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