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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徵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4W)

一、犯罪分子的犯罪未遂都有哪些特徵

犯罪分子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徵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著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著手標誌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著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著手標誌著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著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徵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二、犯罪特徵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徵,第三個側重於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徵,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司法部門在判決這類案件時,應根據相關犯罪人員的主觀判斷和相關的犯罪人員的認罪態度。還應分析這類犯罪人員的犯罪動機的實施過程種種原因,綜合對這類犯罪人員的判罰進行判處,維護我國的社會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