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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程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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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程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按照相關規定,要是在緩刑考驗期間發現漏罪、再犯新罪以及嚴重違法的話,那此時就會被撤銷緩刑。當然撤銷緩刑的時候也是有嚴格的程式要求的,並且這個過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問題。那究竟撤銷緩刑程式應該注意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撤銷緩刑程式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即所謂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這裡的“判決宣告以前”,是指生效判決宣告以前,還是指未生效判決宣告以前,抑或有其他涵義,需要澄清,否則可能出現對緩刑犯如何處理的空白時段。

我們認為,這裡的“判決宣告以前”,應當理解為判決生效以前,亦即判決確定以前。理由是: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因此,判決確定之日,即緩刑考驗開始之時。只有在緩刑考驗開始以後再犯罪,才屬於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這裡的判決確定之日,顯然指判決生效之日。這樣,如果將刑法第77條中的判決宣告以前理解為未生效判決宣告以前,就會導致被宣告緩刑的人如果在未生效判決宣告以後,判決生效以前這段時間又犯罪,應當如何處理缺乏法律依據。

因為刑法只規定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以後犯新罪,以及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其他罪應當撤銷緩刑,而沒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生效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如何處理。例如,1999年7月1日,一審法院作出判處甲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的判決並予以宣告,甲不服,提出上訴;1999年8月1日,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於當日宣告生效,從而進入對甲的緩刑考驗期;而甲於1999年7月15日又實施了盜竊犯罪。如果將刑法第77條中的“判決宣告以前”理解為未生效判決宣告以前,那麼甲的犯罪行為既不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實施的,也不是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這樣對甲撤銷緩刑就沒有法律依據了。可見,只有將“判決宣告以前”理解為判決生效以前,才不至於出現對緩刑犯處理的盲區。

二、撤銷緩刑的的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77條中“應當撤銷緩刑”的規定,是為了數罪併罰的需要而設定的,即只有先撤銷緩刑,才談得上對漏罪和前罪進行數罪併罰。因此,撤銷原來的緩刑並不當然表明在數罪併罰之後不能再宣告緩刑。既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在數罪併罰後不得再適用緩刑,那麼只要犯罪人在數罪併罰之後仍然符合緩刑的形式和實質條件,就可以再次對其適用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三)》中曾規定,在依照79年刑法第65條對漏罪定罪判刑,並對漏罪和原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併罰後,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現行刑法第77條則只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以決定執行的刑罰。

至於決定了執行的刑罰後,能否對犯罪人再次適用緩刑,則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因此,理論界目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有論者認為,既然刑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一律撤銷緩刑,就說明在數罪併罰後不得再對其適用緩刑。該論者還就此結論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見。 但也有論者認為,僅從字面表述上看,不能得出對發現漏罪的緩刑人在數罪併罰後,不得再適用緩刑的結論。

我國要求的還是比較嚴格的,而要是不按照規定撤銷的話,那麼此時撤銷行為就有可能是違法的。當然,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撤銷。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