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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故意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1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故意認定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故意認定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藥而仍然進行銷售。對於銷售假藥罪主觀故意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要對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作出合理的判斷,被告人供述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但是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對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藥這一主觀故意狀態予以否認,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供述不是唯一的依據,對於被告人主觀認知狀態的認定,還應當結合被告人是否具有銷售藥品的資質、銷售渠道是否正規、銷售價格是否合理、藥品包裝是否規範、藥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被告人的職業、文化等綜合因素,全面準確地分析認定。

二、生產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是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要件包括四方面,分別是犯罪的客體,要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要件和犯罪的主觀原因。犯該罪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管理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