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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減刑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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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減刑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一、不得減刑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1、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

2、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二、怎樣才能適用減刑?

1、物件條件

依《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

受刑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刑法》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減刑。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限度條件

減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限度條件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第78條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對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刑法》對於減刑的條件,以及減刑的限度條件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有一些非常嚴重的暴力性的犯罪行為被判處死緩之後,是不能夠適用減刑的,這也就是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