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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死緩不減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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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死緩不減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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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死緩二年到期後,大多會減為無期徒刑,之後又減為有期徒刑。新刑法為此做出了相關修訂,規定了死緩不得減刑的情況。這是刑法死刑制度的一大變化。那麼新刑法死緩不減刑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結合最新法律知識來做個詳細介紹。

一、在新刑法下死緩不減刑的情形是什麼?

刑法規定犯貪汙罪的,特定情形下,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新刑法關於死緩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綜上所述,為了懲治貪汙受賄等犯罪活動,在特定情況下,死緩期間結束減為無期徒刑後,按照規定,新刑法死緩不減刑,實行終身監禁。這是對死緩制度的重大改革,可以極大震懾職務犯罪活動。同時,對於罪大惡極的刑事犯罪分子,在死緩兩年到期結束後也考慮不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