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犯罪構成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5W)

一、犯罪構成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構成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發生損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場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強制.而意外事件發生損害結果則是由於行為人對當時情況下自己行為會造成損害結果沒有預見也不能預見.

2.對損害結果發生的預見情況不同.不可抗力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有所預見或可以預見的,只是特定場合下憑藉其能力及客觀條件和環境無能為力.意外事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本缺乏預見,也不可能預見.

不可抗力著眼點在當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強調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但是隨著日久,當事人可能會預見到事件的發生,如暴雨連綿產生的大洪水,天氣預報是有可能預見到的。而意外事件著眼點在於行為人自身行為的損害性,行為人的行為肯定發生了危害後果,但是這個危害是行為人當時預見不到的,強調的時間性比較短,就在事件發生的一定的期間內。

3.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不同.不可抗力是由於行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為,以外事件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能認識到損害結果會發生.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造成了危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稱做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不承擔。由於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是犯罪:現行刑法已經對此作了明文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處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說,由於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是犯罪,行為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式中,在我國的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此時是要先分析客觀違法階層,再分析主觀責任階層的,如果是在客觀違法階層,犯罪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就是不成立的,此時就是可以認定為犯罪行為人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