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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罪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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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罪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連續犯罪新規定是怎樣的?

連續犯罪新規定是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個動作完成犯罪,而且這些動作僅是一種行為的話,就不構成連續犯。

1、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

2、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3、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儘管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4、連續犯實施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那麼,什麼是同種罪名。在這個問題上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在單一式罪名的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第二,在選擇式罪名的條文中,如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於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和選擇性物件犯罪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形式或不同犯罪物件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連續犯。例如,某甲為同一個犯罪目的,先是偽造公文,繼而又變造證件,就可以視為數次行為觸犯同種罪名,是連續犯。

二、連續犯的規定是什麼?

將連續犯以一罪論處,具有法律依據。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對於連續犯的追訴期限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表明對連續犯是以一罪論處的。因此,連續犯並不是“數行為在處理時作為一罪的情況”或“處斷的“法定的一罪”。

目前我們國家根據不同的特徵,在對犯罪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也是有不同的分類的,比如說就包括有連續犯,主要指的就是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存在著連續的這種狀態。比如說先是偽造公文,然後就是變造公文,可以視為連續犯,按照連續犯的處罰原則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