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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立案金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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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的立案金額是多少?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金額是多少?

生產、銷售假藥是不設立案金額的,無論生產、銷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假藥屬於沒有藥典規定的有效成份,所以起不到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還會使病人出現病情加重、危害身體健康等的情形,所以生產、銷售假藥是屬於犯罪行為。

二、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的注意問題

(一)本罪為危險犯

所謂危險犯,通俗講就是隻要具備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危險就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危害人體健康”,故只要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二)假藥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3)變質的;(4)被汙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三)生產、銷售行為

法律沒有對本罪的生產、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解釋,一般認為,所謂生產是從原料投入到產品出產的全過程,包括原料的採集、收集、配製以及加工、製造等行為。所謂銷售是一般指對人有償提供商品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具有(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裝置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4)提供廣告等宣傳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而使用或者銷售,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規定標準的,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該司法解釋早於《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該解釋效力應當被修正。如果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危害結果卻達不到以上規定的標準,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筆者以為,給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應當構成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沒有金額規定的限制,這體現了我國打擊這種行為的力度,不管多少錢,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假藥可能會對人體產生傷害,嚴重的可能會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