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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涉及性方面的權利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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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涉及性方面的權利有什麼?

侵權責任法涉及性方面的權利有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處理。

1、民事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

侵權責任法條文中“人身、財產權益”的表述,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

2、民事權利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列舉的那些權利,應當列舉的保護的權利範圍是:

(1)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信用權、榮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

(2)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

(3)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4)債權,股權;

(5)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

(6)繼承權。

二、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侵犯人身: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2、侵犯財產:

(1)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凡是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應當保護的合法利益,應當是《民法典》保護的範圍,例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胎兒的人格利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其次,故意違反善良風俗致人利益損害的行為,是《民法典》調整的範圍;再次,利益損害應當達到重大程度,民事利益的輕微損害不應當作為侵權責任法保護的範圍,以更好地對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