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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涉及性方面的權利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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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涉及性方面的權利包括什麼內容?

侵權責任法涉及性方面的權利包括什麼內容?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參照《民法典》處理。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1、民事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

侵權責任法條文中“人身、財產權益”的表述,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

2、民事權利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列舉的那些權利,應當列舉的保護的權利範圍是:

(1)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信用權、榮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

(2)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

(3)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4)債權,股權;

(5)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

(6)繼承權。

3、《民法典》保護的民事利益是合法利益。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行為。這裡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2、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 

一般而言,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徵: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損害事實具有可確定性等。

3、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4、過錯。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的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的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