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刑法》中沒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這個罪名,在生產過程中導致重大事故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該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另外注意,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過失犯罪,如果是出於故意造成了重大事故的話,那麼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並且,因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影響極其惡劣,往往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比較重,建議最好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辯護。
二、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
2、犯罪物件是人身和財產。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未遵守安全生產規範導致事故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與玩忽職守罪的法律概念不同,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結果犯,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才構成本罪的既遂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