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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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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重大責任事故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該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1、客體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物件是人身和財產。

2、客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裡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但是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1)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2)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覆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覆,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覆;

(3)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4、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在建設施工合同等工程可以施工的過程中,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主管人員都需要按照法定的標準來進行安全生產,如果是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主管人員在主觀上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而導致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情節嚴重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