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容留賣淫緩刑是否可以適用?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5W)

容留賣淫緩刑是否可以適用?

涉黃的行為會危害社會上的良好風氣就必然會受到國家的干涉與組織,只要是有這類的嚴重行為比如親自參與賣淫活動或者幫助甚至是容留了別人在自己的住所進行賣淫的也會被法律懲罰,但是也不能排除存在有輕微罪行的情況,那麼,容留賣淫緩刑是否可以適用?

一、容留賣淫緩刑是否可以適用?

即使是容留賣淫刑事犯罪,只要是被判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定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就有可能宣告緩刑。另外緩刑前提,不能是累犯。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總之,不管是親自參與的情況還是容留別人進行犯罪活動的都是會被處罰的,但是有些情況並沒有很嚴重而只被判處了輕微處罰的就可以適用緩刑的法律減刑情節,如果有請律師的進行辯護的需要可以在本網站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