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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2次退偵不予起訴是否合法?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76K)
檢察院2次退偵不予起訴是否合法?

一、檢察院2次退偵不予起訴是否合法?

檢察院2次退偵不予起訴是合法的。

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後,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將認定有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訴訟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退偵的次數是有限制的,公安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次數內完成訴訟案件的偵破,如果不能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則需要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

目前我們國家各個司法機關的職責都是不一樣的,各司其職,才能夠維護社會的穩定,比如說檢察機關主要就是負責刑事公訴型別案件審查起訴的,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證據不足的話,就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但是退回補充偵查也只能夠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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