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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檢察院是否還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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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檢察院是否還會起訴?

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檢察院是否還會起訴?

1、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檢察院可能還會起訴、也有可能不會。具體是否會起訴,與二次補充偵查後公安機關是否收集齊全證據有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一般需要怎麼處理?

1、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2、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是檢察院的工作。公安機關移交案件之後,檢察院需要在限定的期限範圍內結束審查,在審查後,若是發現案件的相關證據不足的,可以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規定,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是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