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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偵幾次是合法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94K)
檢察院退偵幾次是合法的?

一、檢察院退偵幾次是合法的?

檢察院在辦案的時候退偵的次數最多是不能超過兩次的,對於在公訴中的案件發現需要及逆行補充偵查的,那麼就會給出補充偵查的建議的,而且補充偵查應該在一個月以內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補充偵查有哪些程式?

1、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2、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4、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5、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式中,在我國的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對案件調查取證之後,是要將案件移送給我國的人民檢察院的,此時檢察院是會對案件的證據進行審查的,如果是認為證據不足的,此時是可以將案件退回給相關的偵查部門補充偵查、補充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