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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檢察院抗訴請求被受理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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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檢察院抗訴請求被受理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一、刑事再審檢察院抗訴請求被受理後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1、刑事再審檢察院抗訴請求被受理後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聽取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聽取意見後,仍然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3、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支援或者部分支援抗訴意見的,可以變更、補充抗訴理由,及時製作支援抗訴意見書,並通知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二、抗訴的提起條件是什麼?

1、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4、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審法院審結刑事案件之後,檢察院若是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出抗訴請求。法院收到抗訴請求之後,需要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是否滿足抗訴的條件,對於條件滿足的,一般都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