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職務侵佔6萬以下的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5W)
職務侵佔6萬以下的怎麼處理?

一、職務侵佔6萬以下的怎麼處理?

予以行政處罰,因為職務侵佔不足六萬的話,沒有達到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告知當事人具體理由。職務侵佔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具體對應是六萬元以上。如當事人對不予立案有異議,可以向上級檢察院反映。

現在涉嫌職務侵佔罪,數額低於六萬元不構成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企業員工發生職務侵佔行為,企業方面可以報案,如數額不足六萬,則公安機關不會立案,按照不予立案的程式處理,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判定職務侵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一點就是看其侵佔企業財產的數額。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三、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之便?

職務侵佔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職權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即經手、管理財物的便利條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經辦一定事項的權力;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依靠、憑藉許可權、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員。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侵害財產權益的犯罪行為的,無論是侵害公司單位的財產權益,還是侵害我國的公民個人的財產權益,只要是使財產權益遭受損害的,在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時候,都是要有我國的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