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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判決執行 閱讀(6.06K)

一、先予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先予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裁定及執行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3、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二、先予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先予執行也需要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在人民法院審查先予執行申請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讓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案件審理終結後,權利人敗訴,因先予執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是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