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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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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是什麼意思?

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是什麼意思?

簡單地說,就是暫不執行刑罰。在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遵守緩刑考驗期規定的,六個月後就不再執行拘役;

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根據刑法第76條,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拘役,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也就是說,只要經過1年的緩刑考驗期並且在考驗期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再犯新罪並且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就不會再執行拘役了。而緩刑的考驗期是不用在監獄內執行的,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屬於刑事犯罪。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

機關批准。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一起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可以進行緩刑的,但是在緩刑期間也必須要按照規定遵守紀法,在緩刑期間如果做了什麼違法的事情,那麼執法人員還是會維持原判的,所以,對於這個一定要弄清楚,避免之後又發生什麼事情。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