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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情形可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且有處罰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66W)

一、哪一情形可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且有處罰的

哪一情形可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且有處罰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絕對不能摻雜精神藥品或有毒性的藥品,來頂替其他藥品,由於商業銷售。1、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2、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物件的假藥、劣藥的;3、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的;4、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5、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6、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所不問。因為只要生產、銷售了假藥,就會破壞國家的藥品監管秩序。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裝置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生產銷售假藥必定會受到國家的嚴肅處罰,不能容忍。假藥對人的身體傷害極大,尤其是對孕婦,兒童。嚴重程度可能會影響兒童發育,智力問題等,藥品監管部門一定要嚴查每一種藥的生產過程,含有毒性的藥品一定不能再市場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