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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律師簽字是必須的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3W)

一、認罪認罰律師簽字是必須的嗎?

認罪認罰律師簽字是必須的嗎?

不是必須的。

1.以求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具有很重要現實意義。但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之前,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具結書(又稱認罪認罰協議書)上簽字的行為只能作為其定罪後的量刑考慮,並不能以其簽字就對其犯罪就蓋棺定論,必須堅持“審判中心主義”,任何犯罪嫌疑人未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前不得確定有罪。

2.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程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簽名。

二、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書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並且對事實沒有異議。

1.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3.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4.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如果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理應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允許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相關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三、如果簽了認罪認罰十天出結果嗎?

一般十天是出結果的。

1.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話,如果案件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則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如果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則是審查時間可以延長至十五日。除此之外,即使認罪認罰之後,案件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都按照相應的審理期限進行審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願已認罪,並且同意量刑建議程式也是適用的情況下,可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簽了具結書,就等於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一量刑的建議等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辯護人律師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