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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緩刑能保公職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42K)

一、被判拘役緩刑能保公職嗎?

被判拘役緩刑能保公職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將一律給予開除處分。而此前,被判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可保留公職。 所以如果是被判了緩刑是不能保留公職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三、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需要明確的是,公職人員被判處緩刑的情況下,顯然是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應當被開除公職的。另外涉及到緩刑的適用是有一定的條件 ,一般只在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情況下,且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