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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販毒前科的可以消掉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7W)
關於販毒前科的可以消掉嗎

一、關於販毒前科的可以消掉嗎

不可以。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儲存。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建立犯罪人員資訊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資訊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資訊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資訊庫。

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錄入的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資訊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資訊通報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群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資訊,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範犯罪人員資訊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稽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資訊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迴歸社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儲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資訊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資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資訊。不按規定提供資訊,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資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資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資訊。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資訊、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洩露犯罪人員資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資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資訊並對犯罪人員資訊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資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販毒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不管販毒多少都是屬於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販毒前科的話,那麼這個記錄是不會被消除的。刑事記錄指的是行為人有違反了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一種記錄。這種記錄由公安機關存檔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