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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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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一、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是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的特徵是什麼?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物件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

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定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

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賣淫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社會風化和國家的治安管理秩序,因此如果有人強迫他人賣淫的,肯定是一種犯罪行為,具體按照《刑法》第358條當中的規定,直接對於這種行為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將會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