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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量刑意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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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量刑意見是什麼?

隨著交通工具的越來越便利,我國很多大城市擁堵不堪,特別是小轎車的普及讓很多家庭都可以買一輛來方便自身的出行,過多的車輛導致交通堵塞,同時也會出現很多的交通事故,我國對交通事故的處理非常嚴格來保障交通規則的實施,那交通肇事量刑意見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

二、量刑指導意見中關於交通肇事罪具體規定

第五十一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1.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30萬元,每增加3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綜合計算後刑期少於六個月的,適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條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每增加2.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傷五人;

⑶無力賠償60萬元直接損失的;

⑷重傷一人,並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無力賠償30萬元直接損失且逃逸的。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無力賠償直接損失增加3.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無力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60萬元,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二條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自首輕處的特別規則】交通肇事自首的,輕處15%。

第五十五條【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對基準刑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據個案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合議庭(獨任庭)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第五十六條 【緩刑適用但書】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個以上特殊違章情節的(經報請院長批准的除外)。

本項所指特殊違章情節是指: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交通事故的發生必然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嚴重的還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因此交通事故要謹慎處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在我國法規中有隊交通肇事罪的詳細說明和意見,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受害者的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