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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減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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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減刑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減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有哪些

1、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過失。

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通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

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沒造成上述危害後果的,就不構成犯罪,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交通肇事罪是否能在量刑的時候爭取減刑,要看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本身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比如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有悔改表現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是在主觀上的過失且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並且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