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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交通肇事 閱讀(2.28W)

濟南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濟南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且肇事後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後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5)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6)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以上就是對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解答。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交通肇事案件只能發生在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因此,對於發生在非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都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