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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偷東西但數額很小該怎樣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4W)
經常偷東西但數額很小該怎樣處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因此經常偷東西雖然數額很小,但是如果盜竊三次以上(含三次)則不問盜竊數額,直接構成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外盜竊罪是數額犯,即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但此數額是累積的,比如兩次盜竊的總數達到各省規定的數額也構成盜竊罪或者累計盜竊金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情形,也構成盜竊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