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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但考慮小孩偷盜的錢財給社會危害性比社會上作案要小,且屬於未成年人,在有罪的同時可以大幅度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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