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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小的該怎麼處理

財產侵權 閱讀(1.19W)

一、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小的該怎麼處理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小的該怎麼處理

故意毀壞他人財產數額較小的也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毀壞的財產數額較大,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數額較大(5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怎麼量刑

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財物罪客觀上表現為毀壞公私財物。物件為公私財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行為表現為毀壞。毀壞,是指有損財物的效用的一切行為。不限於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而是包括喪失或者減少財物的效用的一切行為。所謂財物效用的喪失與減少,不僅包括因為物理上、客觀上的損害而導致財物的效用喪失或減少,而且包括因為心理上、感情上的緣故而導致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如將糞便裝入餐具);不僅包括財物本身的喪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對財物佔有的喪失等情況。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成立本罪。但毀壞耕地或者進行破壞性採礦的,以其他犯罪論處;毀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易燃易爆等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過失毀壞他人財物的,不成立犯罪。

綜上所述,只要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不管數額大小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不過只要損壞他人財物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話就會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是要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