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取保轉為監外執行的可能性大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1W)

一、取保轉為監外執行的可能性大嗎?

取保轉為監外執行的可能性大嗎

取保轉為監外執行的可能性不大,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之間沒有任何的關係,取保候審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性措施,監外執行是服刑。 取保候審條件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了監外執行條件,具體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也就是說,執法機關不能在案件偵查階段,就開始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具體的刑罰措施了,只不過是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的這種服刑方法,某種程度上都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那是在法律上,醫保候審有可能轉換成監視居住,絕不可能轉換成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