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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XX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檢察機關附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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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

許XX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檢察機關附帶民事)

被告人許XX。

辯護人李尚中,四川山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以眉東檢公訴刑訴(2015)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XX犯盜竊罪,於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以眉東檢公訴刑附民訴(20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楊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許XX及其辯護人李尚中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4年9月5日22時許,被告人許XX夥同張X(另案處理)竄至眉山市東坡區XX原磷肥廠路段,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鉤子等作案工具將路邊電杆上型號為RYA400×2×0.4的通訊電纜剪斷3根,盜割被害單位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眉山XX公司)的通訊電纜78.44米,後被告人許XX被到此巡查的眉山XX公司員工抓獲。此次盜割造成固定電話503戶、寬頻使用者85戶通訊中斷,直至2014年9月6日16時許通訊恢復,造成通訊中斷16小時。經眉山市東坡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通訊電纜價值人民幣5502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XX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訴稱,被告人許XX的盜竊行為破壞了公用電信設施,給被害單位眉山XX公司造成經濟損失7918元(其中被盜電纜價值5502元),請求本院判令被告人許XX予以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5日22時許,被告人許XX夥同張X(另案處理)竄至眉山市東坡區XX原磷肥廠路段,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鉤子等作案工具將路邊電杆上型號為RYA400×2×0.4的通訊電纜剪斷3根,盜割眉山XX公司通訊電纜78.44米,後被告人許XX被到此巡查的眉山XX公司員工抓獲。此次盜割造成固定電話503戶、寬頻使用者85戶通訊中斷,直至2014年9月6日16時許通訊恢復,造成通訊中斷16小時。經眉山市東坡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盜通訊電纜價值人民幣5502元,恢復通訊需要費用2416元,共計7918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許XX的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眉山XX公司經濟損失7918元。

另查明,被告人許XX因犯販賣毒品罪於1999年8月9日被綿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八千元,2006年4月16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XX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證人馬X、李X、黃X、周某某、蔣X的陳述,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指認現場照片、被盜電纜照片,眉山XX公司情況說明及附件,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擋獲經過,眉山市東坡區價格認證中心眉東價認鑑(2014)101號鑑定意見書,綿竹市人民法院(1999)綿竹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四川省德陽監獄(2006)德獄字第102號刑滿釋放證明書,被告人許XX的戶籍資料及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祕密竊取被害單位眉山XX公司數額較大之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許XX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重刑,其不思悔改,又犯盜竊罪,其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許XX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許XX的親屬代為全額退賠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於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XX在共同犯罪中只是望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許XX與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密切配合,只是分工不同,且同案犯張X未歸案,無法進一步查證並劃分主從犯,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援。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XX系坦白,認罪態度好,已退清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支援。關於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許XX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許XX有重刑前科,本次犯罪又屬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不宜對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許XX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許XX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二、將被告人許XX在訴訟過程中退賠的款項7918元發還被害單位中國XX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顏X

書記員  石劍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書附錄

(2015)眉東刑初字第151號

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