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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刑事處罰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3W)
免於刑事處罰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免於刑事處罰和緩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免於刑事處罰是依法只對被告人定罪,但不判處刑罰;緩刑對被告人既要判處刑罰,也要定罪,只是所判刑罰滿足條件後就不再執行
2.免於刑事處罰的適用根據的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適用緩刑主要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被宣告免於刑事處罰的罪犯,不存在曾經被判過刑的問題,也不存在就被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再執行刑罰的可能性。而緩刑確實是被判處過一定刑罰的,雖然宣告暫緩執行,但卻保留著被執行的可能性,即是否執行原判刑罰取決於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嚴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即使是緩刑考驗期滿而事實上未執行原判刑罰,也不能改變其曾經被判過刑的事實。
4.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也不存在適用數罪併罰的問題,因為前罪本來就未判刑;而緩刑犯在考驗期內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原判決確定的刑期與新犯罪或者發現的漏罪的刑期,進行並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